近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瑞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试行)》,设立安全生产检察官办公室,助力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一、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双方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检察官办公室,促进安全生产领域巡查督查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日常信息交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及时通报可能存在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线索、材料。建立宣传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公益诉讼重大动态、重要政策、重大典型案件和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
二、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双方协作配合。双向协助开展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提供鉴定、评估、业务咨询等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出庭工作;检察机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可视情提前介入其办理的案件。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对于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整改完毕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经诉前程序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诉讼。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或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组织保障,促进双方合作交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突出问题。组织交流培训,双方应组织业务培训协作和人才交流,开展工作调研、理论调研,探讨解决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加强统筹推动督导,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开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